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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5-01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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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各部门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为加强东江实验室进口货物管理,特作如下通知:

1、各部门通过东江实验室采购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或材料(含非免税进口货物),如被外贸代理、供货方、海关部门、综合办等告知属于海关法定查验的货物,在未经海关查验及许可使用前,应妥善保管货物,不得擅自开箱或损坏包装。

2、各部门通过东江实验室采购的减免税进口货物,在海关监管期限内(三年)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点、出借其他单位使用或从事非科研相关的工作。

3、请各采购经办人及进口业务办理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(见附件),如因个人原因对实验室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,实验室将视情况追究个人责任。

4、进口货物在采购或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,请及时联系综合管理办公室梁文军(0752-2781072)。

关于加强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通知.pdf

附件1.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.pdf

附件2.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.pdf

附件3.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.pdf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先进能源科学与技术广东省实验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5年1月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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